外商投資中國大陸電信服務業之簡介
關鍵字:外商投資(foreign investment)
電信(telecommunications)
世界貿易組織(WTO)
前言:以2001年12月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分水嶺,中國電信市場的對外開放政策開始納入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律法規所規範的架構中。在第一輪服務貿易談判最後確定的電信市場對外開放的承諾之中,中國政府按照電信業務領域、經營地域以及外資的股權比重三大面向漸次開放其國內電信市場,用6年時間基本完成電信業的全面對外開放,但是在開放進程中則堅技?國有資本對關鍵網路設施和基礎電信業務的控制力,增值電信業務開放亦屬有限。因此,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7年,中國電信市場的大餅似非如原本想像的美味朵頤,惟海峽兩岸均為WTO成員,相互投資亦為趨勢,台資既屬中國法律中所定義的外商行列,以下將扼要說明中國大陸目前有關外商投資電信服務業之相關規定,俾供參考。
壹、外商經營電信業務範圍
中國大陸於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此為電信條例之附件,該目錄分類中之基礎電信業務係根據是否涉及網路和資訊安全、市場規模和網路資源等因素,分成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而增值電信業務,係以業務特徵及業務規模經濟效益、對電信市場的影響程度因素,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就管制強度而言,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涉及全國性的網路設施,影響層面廣泛,管制強度最強;而對市場影響不大的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則鼓勵中小型企業參與競爭,促進發展,管制強度相對寬鬆
[1]。
一、基礎電信業務
根據中國加入WTO的承諾表並對應2003年「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2],目前外商可投資之基礎電信服務,計有該目錄所列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之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固定網國內及國際長途電話業務、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
(即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和國際數據通信業務);第二類基礎電信之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國內通信服務設施業務、無線尋呼業務等項。
二、增值電信業務
根據中國加入WTO的承諾表並對應2003年「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目前外商可以申請經營的增值電信業務計有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之存儲轉發類業務及資訊服務業務;而原承諾表中之「編碼和規程轉換」因目前已無具體應用,故在2003年「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未列出。
對照中國加入WTO的承諾表及2003年「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有疑問的是,
除了上述所列電信業務外,其他未做出承諾的電信業務,是否未對外商開放?觀察香港工業貿易署有關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之安排,係分別於
2003年及2007年開放香港服務提供者不同之增值電信業務之過程[3],似已有了答案。因此,過去討論熱烈的MVNO、ISR等電信業務,目前恐非外商得以經營,仍須視未來中國政策走向而定。
基上,比較下列中國大陸境內企業得以申請的增值電信業務類別(含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的基礎電信業務),外商得以直接投資之電信業務實在有限,但似乎也只能徒呼負負。
(一)已開放的增值電信業務類別
1、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2、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3、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4、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5、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存儲轉發類業務(含語音信箱、X.400電子郵
件、傳真存儲轉發);
6、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
7、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8、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資訊服務業務(不含電話資訊服務業務)
(二)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的基礎電信業務類別
1、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
2、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中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之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
(VSAT)業務);
3、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的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
4、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網路託管業務。
貳、外商投資比例之規定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在不同時期的出資比例,各有不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出資上限,在基礎電信業務最高為49%;增值電信業務最高為50%,而外商投資比例下限則係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但是,「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又認可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商投資比例可低於25%,並需按現行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因此,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商出資比例可低於25%。惟須注意的是,「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規定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所稱之「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兩者規範對象不同。
參、市場進入採特許制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應採用中外合資經營形式,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企業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此應係針對新設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而言。另外由於中國對於外商投資中國大陸電信事業係採特許制,即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須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經營電信業務,並向工業與信息化部提出申請,取得行政許可。所以已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並不能直接轉制?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中外合資企業若欲經營電信業務,必須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及程序,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工業與信息化部提出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經營。
除了合資取得經營許可外,外商亦可透過併購中國境內電信事業方式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根據現行「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原外經貿部、稅務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3號),外國投資者得以併購境內企業的方式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併購形式包括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兩種。在電信領域,中國政府也允許外商以併購境內企業的方式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但其審批程序亦仍須嚴格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執行。
肆、外商申請電信經營許可之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一)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工業與信息化部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項目申請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合營各方的名稱和基本情況、擬設立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合營期限等資料;
2、中方主要投資者、外方主要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中外雙方投資者均須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要件。
3、「電信條例」規定之其他條件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二)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市範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外方投資者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條之要件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確認其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2、「電信條例」規定之其他條件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序:四個審查階段
(一)取得「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階段
1、對於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申請者,採中央審查並准駁制:
工業與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上述報送之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於基礎電信業務者,應當在180日內審查完畢;屬於增值電信業務者,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准駁決定。予以批准者,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者,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對於設立經營省、市範圍內增值電信業務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申請者,採地方初審,中央准駁制:
(1)省、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申請者,即轉報工業與信息化部;不同意者,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工業與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省、市通信管理局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
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准駁決定。予以批准者,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者,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另須注意的是,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中國大陸有關規定,倘其投資專案需要經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者,工業與信息化部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文件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准,並得將上述所列之審批期限延長30日。
(二)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階段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於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中國商務部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於經營省、市範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
商務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准駁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階段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工業與信息化部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四)取得工商註冊登記階段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註冊登記手續。
伍、基礎電信業務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
另依據中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獲准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在兩個以上省、市範圍內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憑經營許可證到相關省、市通信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在當地經營電信業務。
一、申請基礎電信業務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依法取得工業與信息化部頒發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且擬核准的電信業務、地域範圍分別與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一致;
(二)在申請地設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業務經營機構;
(三)有在申請地開展業務的可行方案。
二、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獲准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在跨省、市範圍內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憑經營許可證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書面報告。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3、公司在當地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章程、股權結構等有關材料;4、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方案。
(二)受理、審查、決定程序
省、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備案文件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確認書,並向工業與信息化部報告。備案文件不齊備者,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者需要補正的資料。
另外須注意的是,上述四項備案文件變更時,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省、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陸、法律適用層次
外商投資中國電信服務業法律適用層次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思考:
一、須符合中國加入WTO承諾表對外商投資電信服務業的業務類別及2007年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之規定。
二、須符合電信服務業的行業法規和部門規章。
首要為2008年9月10日中國國務院所發布的534號令,即「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該規定將原本設定的外商在中國投資經營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20億元的門檻降低到10億元,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者,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2000萬降為1000萬元;而投資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2億元的門檻降低到1億元,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者,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200萬降為100萬元。此舉表面上雖然是降低外商進入中國電信市場之門檻,但外商所在乎的股權比例上限仍未鬆動。
其次則為「電信條例」,該條例屬行政法規之性質,未來電信法通過施行後,電信條例即應失效。另外須注意的是,1999年,中國國務院發佈75號文件明文規定電信及廣電兩大行業禁止互相跨業經營,不允許電信部門經營廣播電視業務,且廣電網路不得經營電信業務。但,目前電信法草案中對電信、廣電業務的跨業經營有所規定,在取得相關電信業務許可證的前題下,電信或廣電公司得跨業經營,其後續發展如何,殊值吾人關注。
第三則是工業與信息化部依據「行政許可法」所規定之行政法規,如「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三、須符合中外合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
主要法律法規包括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商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若干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等有關外商投資之一般性規範,自不待言。
柒、外商投資中國大陸電信服務業之愛恨情愁
中國電信服務市場潛在誘因的確龐大,在基礎電信業務之投資,引人關注的除了Vodafone自2000年11月起陸續以32.5億美元收購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3.27% 之股份,歐洲第二大電信運營商西班牙電信2008年9月宣布準備以11億歐元進一步增加中國網通5.74%的股份,所持的中國網通的股份將由原來的7.19%提高到12.93%,在新中國聯通中佔據5.5%左右的股份外
[4],目前外商投資中國大陸電信服務業,多以「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方式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為主。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是中國第一家從事增值電信服務的中外合資公司,2000年12月,AT&T與中國電信集團上海市電信公司、上海信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資2500萬美元成立,自2002年3月22日正式開業以來,經營一直不理想,最重要且弔詭的原因,即在於上海信天的三大股東對其業務之經營,長期處於貌合神離的狀態,股東之一的上海電信其實不欲培養上海信天成為其競爭對手,此一現象或可反應外商控股比例之重要性
[5]。而其他獲得中國大陸許可從事增值電信服務的中外合資電信公司,較具規模者,亦僅有聯通時科北京資訊技術有限公司、鴻聯九五資訊?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斯恩網路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五洲縱橫體育事業發展有限公司等,看來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其電信服務領域的開放,象徵意義應大於實質的開放效果。對於外商而言,或許最大的市場風險即在於中國政府模糊政策和法規不透明等,且在中國大陸增值電信業務類別有限,轉售業務及虛擬網路經營者(VNO)未能開放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市場亦不具備大規模投資價值的情形下,外商想大舉投資中國電信服務業恐怕仍需待以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