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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對網路電話政策之期待
2006-03-03
作者:
劉莉秋
淺談對網路電話政策之期待
無線網路技術持續演進,不可諱言傳統公眾電信網路(
Public Switch Telephone Network ,PSTN
)將面臨網路電話(
Voice over IP, VoIP)
崛起之巨大衝擊。交通部電信總局順應此科技趨勢,也在
2004
年重新檢視網路電話監管業務,並發布二次諮詢文件。據了解,目前核配網路電話業者號碼之監管己完成規劃,規劃核發
070
開頭之網路電話號碼,交通部電信總局因應網路電話特性,監管規劃與日本(註
1)
相仿,網路電話應提供緊急電話服務,基本通信品質的確保(
QoS)
,同時也必須配合檢警調需求等才能取得執照,並規劃於
2005
年
12
月資本額達五億元以上之一類及二類業者可提出網路電話號碼之申請。
環顧目前全球對網路電話之管制,均採「技術中立」及「避免差別待遇」之監理原則,例如目前加拿大、芬蘭、德國對所有提供語音通訊服務業者,包含網路電話服務業者,都要求必須提供服務品質確保、號碼可攜等服務。而我國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七條亦規定「政府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之意旨。
再者,電信事業屬於公用事業,依據電信法第一條「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由此窺之,不難發現電信業者肩負公共福利、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通信安全,為提供電信服務之基本義務。
綜上所述,網路電話預期將在科技演變下,以新技術取代傳統
PSTN
網路,提供電信服務,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議未來網路電話服務提供業者朝以下發展:
一、號碼可攜服務
2005
年
10
月
15
日,消費者將可因電信服務業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更換服務業者,而不更換其原先使用的電話號碼,這是政府提供消費者權益保障之重要措施之一,期勉電信業者更重視電信消費者服務之品質。隨著
IP
手機問世(註
2)
,及未來號碼的核配,網路電話將不侷限於電腦面前使用,網路電話將可以與第一類電信服務業者一般,以相同業務型態提供服務。舉例而言,美國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為了避免對於相同業務型態有不同的權利義務,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在
2004
年便開始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二、防治發話號碼隱藏或竄改及使用者身份驗證
日本自
2000
年即開始開放用戶迴路,並全面積極發展
IP
網路,但截至目前,網路電話間的直接互連比例十分稀少,絕大多數網路電話仍必須與傳統
PSTN
互連(圖一)。換言之,國內開放網路電話後,將馬上面臨網路電話服務業者要求與第一類電信業者網路互連的問題。據了解,雖然電信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之要求」,同時交通部電信總局也將在「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中制定,未來網路電話和
PSTN
的介接,業者得提出網路互連要求,第一類電信事業不得拒絕。但與消費者安全最息息相關的,仍是網路電話服務業者之間語音話務之轉接以及網路電話服務業者直接與一類電信業者互連時,語音話務之傳送型態及相關防治發話號碼隱藏或竄改之規定。
為了避免網路電話之話務經多重轉接後,其發話號碼將被合法隱藏或竄改,進而使網路電話成為犯罪監察之死角,影響
IP
網路及網路電話之發展,建議未來在具號碼獲配權之網路電話業務之網路互連監理上,應比照第一類電信業者,受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電信事業之電信網路設備應具備向受信端網路及受信用戶提供發信用戶電信號碼之功能,並應於通信呼叫處理時,線上即時發送該通信之發信用戶電信號碼至受信端網路。」之規範,明訂防治發話號碼隱藏或竄改之規定。
ource :
日本總務省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 Japan)
註
1
: 截至
2004
年
12
月底,日本網路電話用戶達
783
萬戶,約有
60
家服務經營者。政府核配網路電話號碼分為
050
開頭號碼,要有最低通話品質及提供
ADSL
服務;核配
0A
B~J
號碼者,則通話品質、用戶權益保護及通信安全等必須等同市話(
fixed telephones)
。(資料來源:
MIC)
註
2
:目前全球皆致力發展
VoIP
手機,根據
Infonetics Research
公布,
2004
年全球
VoIP
手機已銷售
11
萬支
(
資料來源:
http://cdnet.stic.gov.tw/techroom/market)
,另外行政院資訊通訊推動小組積極推動的「雙網計畫」之雙網手機(
GSM
+
WLAN VoIP
)。
三、通信品質的保障
依目前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經營者所裝置之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連接時,應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第七十九條「經營者經營本業務,其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應符合電信總局所定服務品質規範及相關技術規範。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另外固定通信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及五十五條亦有類似規定。是以,建議網路電話服務業者應比較上述規定,維持基本通信品質,以保障消費者基本通信權益。
日本
Yahoo ! BB
除提供其用戶低廉費率外,更以良好通話品質,橫掃日本電信市場。網路電話技術發展十年以上,近年因通信品質大幅改善而快速崛起,為保障對消費者權益及積極促進
IP
技術之投資意願,未來應鼓勵網路電話服務者提供有效率及高品質的電信服務,以不阻礙網路電話新技術及基本通信品質服務進入市場,確保市場機能有效運轉,以提供消費者得有更多選擇的權利及保障。
四、透過新技術降低普及服務成本
根據電信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交通部得依不同地區及不同服務項目指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透過普及服務提供的義務,使全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因應新技術
WiMAX
及網路電話的發展,將可解決因地形或偏遠地區的佈線施工的高額成本,讓最後一哩(
last mile)
的設置費用降低,同時使無線上網及網路電話有更廣泛的服務範圍。換言之,雖然目前網路電話業者是否要分攤普及服務之政策未明,但相信透過
WiMAX
及網路電話業者的參與,將可快速針對不經濟地區及偏遠地區建置通信網絡,造福偏遠地區之民眾,拉近城鄉差距。
結語
網路電話可謂是
IP
網路的殺手級應用,挾著基礎設施完備及價格優勢,撼動傳統電信服務。根據
Infonetics Research 2005
年
5
月的調查,
2004
年北美網路電話服務市場達
13
億(
1.3B)
美元,預期至
2009
年時,將達到
199
億(
19.9B)
美元,每年複合成長率達到
72.6%(
註
3)
。
依交通部電信總局所統計之二類電信服務報告中指出,我國目前網路電話服務業者共
73
家,用戶約
27
萬戶,三年來總營收共計
2.4
億元,網路電話服務業者在未能核配號碼前,亦已確實提供消費者價美物廉之語音通信服務。而國內未來核配電話號碼予網路電話業者,相信將可再積極帶動網路電話的蓬勃發展。
最後,電信法第一條明訂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亦以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為要件。據此,為防止網際網路免受到駭客的侵入、竄改等行為,造成社會成本付出,侵害消費者權益,期許政府積極協助網路電話服務業者充實及強化通信安全。當然我們更期待網路電話能為消費者帶來更優質及便宜的通信服務,同時帶動電信產業?之商機。
參考資料:
日本總務省網站,
http://www.stat.go.jp/english/index.htm
交通部電信總局網站,
http://www.dgt.gov.tw/flash/index.shtml
資策會網站,
http://www.find.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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