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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系列講座(十)「電信暨網路服務提供與著作權相關議題研究」


 

  本會第十場電信系列講座於20091223()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一樓多媒體簡報室舉行,邀請智慧財產權法院汪漢卿法官擔任主講人,就電信暨網路服務提供與著作權相關議題研究進行案例說明和解析。本次講座主要探討台灣電信及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多元競爭下,執行業務時應如何避免侵害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同時現場來賓也針對目前業者所面臨的實務狀況向汪法官請益,整場講座來賓提問踴躍且反應十分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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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講座一開始,汪漢卿法官首先針對電信業者及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進行概括說明,尤其是時下正夯的Web2.0網路新世代平台,如Blogger、Twitter、Plurk、Facebook、Youtube及線上購物等平台型態,所洐生出一連串相關上傳/下載檔案之侵權爭議。汪法官表示所謂的著作類型範圍很廣,包含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表演等著作類型皆享有不同程度的智慧財產權保障,而電信業者及網路服務提供者很難管理或介入其使用者從事上傳/下載音樂、電影、文章、圖片等使用行為,此時若發生使用者不當使用造成侵害著作權的爭議,為了避免侵權責任歸屬不清,導致電信業者或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面臨無法控制之經營風險,汪法官提出民國98年5月13日於立法院修正通過,並自同日起施行的著作權法新制,其明定業者於使用者利用其服務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的情形,得以主張不負責任之範圍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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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法官也解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19款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針對四種不同的業者類型,包括連線服務提供者(ex:HiNet、Seednet等)、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ex:HiNet、Seednet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ex:提供部落格、網購網拍等服務的Yahoo!奇摩、PChome等業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ex:Google、Yahoo!奇摩、百度等),提出說明。

        最後,汪法官表示此次修法最大的變革在於新增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免責事由,明確化網路服務提供者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的相關條件。但針對第九十條之四第二項俗稱的「三振條款」─「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之約定」部份,汪法官提出實務上可能會面臨的問題,例如如何解決浮動IP或使用者的帳號之使用人判定問題、三次涉有侵權情事之次數計算方式、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涉有侵權情事該由誰認定等較具爭議的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及釐清。

 

         此次活動引起現場來賓廣大迴響與討論,在會後仍有許多來賓圍著汪法官繼續請教相關問題,足見電信業者對提供服務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及爭議相當重視,本次講座也在法與實務並具的精彩演講中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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