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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系列講座(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實廣告之規範與案例之解


   本會第九場電信系列講座於200804月01(二)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一樓多媒體簡報室舉行,邀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林欣吾委員以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葉添福科長分享公平交易法中對於不實廣告的相關規範,並針對廠商因不實廣告觸犯公平交易法的相關案例進行說明和解析。這場演講從法律及經濟層面解釋公平交易法的執法精神,深入淺出,內容豐富,現場來賓反應熱烈。  

  本場演講一開始,林欣吾委員首先就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實廣告的規範目的及對象進行說明。林委員表示公平交易法除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外,另一個重要的任務在於保護產業的競爭態勢,讓產業能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中,持續創新和發展。對於廣告的規範和管理也是秉持同樣的精神,希望在維持競爭活力的前提下,確保公平性。其規範的對象以事業為主,但隨著網路拍賣的興起,對產業競爭具有影響力的自然人也逐漸納入規範。此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定有規範暨罰則規定,則由該主管機關主政,如衛生署管理食品、藥品及療效廣告,金管會管理期貨證券廣告等,皆為此類。
 

  林委員進一步說明公平交易法中對於不實廣告的規範內容主要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並將法條管理的廣告標的、違法要件及適用法條彙整如下表:

廣告標的

違法要件

適用法條

自身商品(服務)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21條

他事業商品(服務)

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公平交易法22條

他事業商品(服務)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24條

 
      第二十一條的規範,從產業的角度來看,其內容涵蓋所有影響交易相對人交易意願的資訊,包括供應鏈過程當中所有相關訊息及可能產生的交易事項,其廣告是否有虛假或者讓人錯誤解讀的可能性。本條管理範圍除了實體商品外,也涵蓋了部份服務的內容。在訊息部份,除了交易資訊外,吸引買受人進行交易的訊息,如贈品、抽獎活動之內容等也納入本條拘束範圍。而出資製作、散發使用、具有最終審閱權及發票開立者之廣告主,即為法規管理的對象。一般構成違法要件主要有三點:1.表示或表徵。2.虛偽不實。3.引人錯誤。其判斷原則包括交易相對人之認知、隔離觀察與合併觀察、廣告特別顯著之主要部份,而廣告內容具有多重解釋者,只要其中一義為真,即無不實。
 

第二十二條主要在規範對他事業產品廣告之不實情事。也就是廣告內容涉及他事業產品的缺點或比較,但未提出客觀證據,導致傷害他事業產品商譽的廣告規範。第二十四條處理的狀況為二十一條和二十二條未包含的部份,除了一般產業所關心的效能競爭之外,該條法規也涵蓋商業倫理及善良風俗相關規範。例如某廣告雖不違反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法規,但社會觀感非常負面,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虞,則可能引用本條文進行規範。
 
林委員舉例不實廣告案例類型,則包括了促銷廣告、保證廣告、限制條件廣告、比較廣告和薦證廣告,並列舉實際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例進行說明,主要的問題可歸納為訊息完整度不足,或者沒有實際的證據支持廣告訴求,讓消費者有機會做合理的判斷。
 

      葉添福科長接續林委員的演講內容,提出電信業常見的不實廣告類型案例,以便業者未來在廣告操作上能注意不要重蹈覆轍。其中葉科長也特別指出,許多應提供的資訊未揭露,往往是作業疏失,而非蓄意為之,如能在十五日內公告疏漏,進行修正以避免消費者誤解,公平會也會列入考量,從輕處分。但曾經遭罰的錯誤若重複再犯,則會加重處罰,建議電信業者在廣告時應儘量避免。

 

       會中提問踴躍,像是網路廣告等新興媒體的不實廣告規範?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範具多重解釋者,其中「一義為真」需要哪些憑據?在限制條件廣告中,字體大小的限制,是否能有更明確的定義?商標授權的通路商、關係企業或贊助單位對於廣告主的不實廣告是否應該負連帶責任?全場發問踴躍,欲罷不能,這場內容精采的講座兼具理論與實務,在來賓意猶未盡的氣氛中,成功圓滿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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