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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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委員會
      為配合促進會務之發展,邀集各電信產業相關團體入會,設立會員委員會。會員委員會負責擬定會員及贊助會員之招募計劃,受理會員及贊助會員入會申請之資格審查,並報請理事會議決。

    電信產業自律委員會
      為加強整合本協會團體會員淨化加值服務內容,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端正社會風氣,以提升電信產業整體形象,設立電信產業自律委員會。

    寬頻委員會
      為協助固網業者推動寬頻應用環境,特成立寬頻委員會。

    兩岸事務委員會
      為促進海峽兩岸電信事務之相互交流,共創兩岸電信產業合作之願景。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會員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為配合促進會務之發展,邀集各電信產業相關團體入會,依照本協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會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成員由各團體會員推派一名代表組成,本委員會召集人由本協會理事會推舉之,負責召集及主持本委員會會議。
    本委員會對外均以本協會名義行文。
    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三條

    本委員會受本協會指導監督,負責會員入會申請之資格審查,並依本協會章程第七條之規定報請理事會議決會員入會申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視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協會人員或本協會團體會員推薦之員工遴選提請理事會備查,辦理本委員會事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依任務需要,成立工作小組推動業務。本協會相關任務組長,為當然成員。

    第六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所需費用,由本協會統籌支應。

    第八條

    本簡則經本協會理事會過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電信產業自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為加強整合本協會團體會員淨化加值服務內容,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端正社會風氣,以提升電信產業整體形象,依照本協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電信產業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成員五至九人,並置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本協會理事會選任之,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本委員會對本協會理事會負責,對外均以本協會名義行文。

    成員由團體會員推薦之,均為無給職。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視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協會人員或本協會團體會員推薦之員工遴選提請理事會備查,辦理本委員會事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得依任務需要,成立工作小組推動業務。本協會相關任務組長,為當然成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業務需要,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得酌給車馬費。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以推展本協會會員自律,並提升電信產業整體形象為目的,其計畫另訂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費用,由本協會統籌支應。

    第九條

    本簡則經本協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寬頻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為協助固網業者推動寬頻應用環境,依照本協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成立寬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固網建設相關法令研討及修訂建議。

     

    二、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固網經營環境管制之溝通協調。

     

    三、其他固網經營環境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一人,委員由本協會團體會員推薦代表擔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本協會理事會推舉之。得設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召集人指定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與會委員共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視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協會人員或本協會團體會員推薦之員工遴選,俾辦理本委員會事務。

    第七條

    本委員會得依任務需要,成立工作小組推動業務。本協會秘書處之相關任務組長,為當然成員。

    第八條

    本委員會得邀請本協會有關單位人員及學者專家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及學者專家均為無給職,但必要時得酌支研究費或車馬費予學者專家。

    第十條

    本委員會所需費用,由本協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對外均以本協會名義行文。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兩岸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為促進海峽兩岸電信事務之相互交流,共創兩岸電信產業合作之願景,依照本協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及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成立兩岸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兩岸電信領域相關事業團體及專家定期互訪機制。

     

    二、促進兩岸電信領域之經營發展環境。

     

    三、建立並維繫與海峽兩岸通信交流協會之溝通平台。

     

    四、推動其他有關兩岸電信事務之交流。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共同召集人若干人,由本協會團體會員之法定代表人共同擔任,共同召集人為本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七人,成員由協會團體會員推薦代表擔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本委員會委員書面提案,協會秘書處召集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召開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由秘書處協助推動相關業務。

    第七條

    本委員會得邀請本協會有關單位人員及學者專家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八條

    本委員會共同召集人、委員及學者專家均為無給職,但必要時得酌支學者專家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九條

    本委員會所需費用,由協會統籌支應。

    第十條

    本委員會對外均以協會名義行文。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協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團體會員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督促團體會員發揚自律精神,依據本協會電信產業自律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六條之規定,就淨化加值服務內容訂
    定本公約,由本協會團體會員共同信守之;新進團體會員於入會後,亦同。

    第二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規章情事。

     

    二、不得有破壞其他團體會員信譽之情事。

     

    三、不得有破壞團體會員共同利益之情事。

     

    四、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其他團體會員之行銷機密或其交易相對人之資料。

     

    五、電信業務之經營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

    第三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應切實發揮自愛、自治精神,並嚴加督導從業人員之業務行為及服務品質。

    第四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提供電信加值服務,應共同信守下列要求:

     

    一、本協會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加值服務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二、各業務之服務申請書不應有不當登載或連結。

     

    三、固網付費語音資訊服務、無線電叫人語音資訊服務及行動電話簡碼語音資訊服務等電信服務,應於提供服務

     

      前播放前言及通信費率等相關訊息。但經用戶同意之服務不在此限。

     

    四、線上遊戲業者向本協會團體會員申租門號作為認證目的使用時,團體會員應要求線上遊戲業者於提供線上遊

     

      戲或其它加值服務(如認證)內容前,傳送超過最低計價時間標準之應答訊息。當其他團體會員通知有違反上

     

      述網路運作之情事時,應配合處理。

     

    五、 本協會團體會員提供互動簡訊申租服務時,應提供用戶雙向確認及退租一次確認之操作程序。申裝過程中的

     

      簡訊內容應說明操作及收費方式等訊息。並不得透過互動簡訊發送誤導消費者之訊息。

     

    六、 本協會團體會員提供成人服務應善盡成人服務宣告警示、認證密碼以及內容尺度規範等查核機制。詳細規範

     

      如附件一。

    第五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違反本公約致損害所有團體會員共同利益時,自律委員會於其他團體會員提出檢舉後,應召開臨時
    會討論,並請該團體會員提出說明;經自律委員會查明屬實,應先通知該團體會員改善。若仍未改善,經自律委員
    會確認後提報理事會辦理。

    第六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自律委員會提報理事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建立電信市場制度,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對發展電信市場或執行電信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維護電信市場正常運作,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者。

     

    四、維護同業之共同利益,有具體事蹟者。

     

    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第七條

    本公約於提請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如有修正,應經理事會決議後通知各會員修正內容。

     

    附件一、行動通信業者成人服務自律規範

    行動通信業者成人服務之管理通則,包括:
    一. 成人服務上線前規範與審核
    二. 成人服務使用流程規範
    三. 成人服務上線後管理與稽核
    一. 成人服務上線前規範與審核
    1. 本規範適用範圍為本協會所屬行動通信團體會員提供之成人服務
    2. 所有成人服務內容均需秉持不妨害公共秩序以及社會善良風俗為最高指導原則,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規範:
    1) 禁止於圖片、影片、卡通動畫出現裸露性器官之畫面。
    2) 禁止性暴力等文字、劇情與畫面。
    3) 禁止出現與未成年人相關之色情文字、劇情與畫面。
    4) 禁止出現血腥暴力之圖片、影片、卡通動畫。
    3. 本協會所屬行動通信團體會員所提供之「成人服務」,基於自律原則已訂定相關查核機制,其查核機制包含:
    1) 服務資費宣告
    2) 成人服務宣告警示
    3) 認證密碼
    4) 內容尺度規範
    二. 成人服務使用流程規範
    用戶開始進入成人服務前,應包含下列程序
    1. 系統宣告成人服務警語
    2. 系統要求用戶進行密碼認證
    3. 資費宣告
    4. 用戶確認使用服務
    三. 成人服務上線後管理與稽核
    本協會所屬行動通信團體會員針對上線後成人服務應遵循以下原則:
    1. 服務管理人員發現不符上述規範之圖片、文字、影音者,應主動下架。
    2. 對於違反上述規範之內容提供商(CP),應要求立即改善,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合作關係。
    3. 對於用戶在互動式加值服務中散佈不合上述規範之圖片、文字、影音,一經發現,除主動刪除內容外,並由管理人員
    勸導警告,若為累犯則將停止其使用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