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章程 | |
第一章 總 則 |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推動台灣電信產業的品質管理、研發、創新,健全法規制度,產業環境;結合全球電信人才,共同創造全球電信產業合作契機;提供電信產業界綜合性建議與諮詢服務;並做為電信消費者與電信業者權益保護及糾紛之溝通、協調與調解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全球或區域性電信產業界人士個人或團體之聯繫、聯誼、互訪、合作及資訊交流。 二、全球或區域性電信產業資訊之蒐集及相關之交流與合作事宜。 三、提供電信產業界綜合性建議與諮詢服務。 四、做為電信消費者與電信業者權益保護及糾紛之溝通、協調與調解。 五、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事宜。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 員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曾經或現在從事電信事業,或研究電信產業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甲級團體會員二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經營電信事業者、經本會甲級團體會員二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分為下列二種,各依等級推派團體會員代表,以行使權利。 (一)甲級團體會員:推派團體會員代表七人 (二)乙級團體會員:推派團體會員代表二人 三、贊助會員:凡機構、團體或個人,具電信產業學經歷或關心電信產業發展,贊助本會工作,得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但不得行使會員權利。 |
第八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發言權。 每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均得行使前項權利。團體會員代表,經該團體會員另行推派團體會員代表行使權利者,喪失團體會員代表資格。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不按期繳納會費者,喪失會員資格。 |
第十條 | 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個人會員死亡或團體會員解散。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通過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會務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中就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中選任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記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名,由理事互選之。副理事長二名,由理事長於理事中選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決算。 三、監察本會之財務及財產。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綜理監事會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得設副秘書長二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 議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通過與修改。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各分別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或連續三次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及監事會,除涉及選舉、罷免外,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議。理事及監事參與該會議者,視為親自簽到出席,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視訊會議之辦理,仍應製作會議紀錄,並載明該次會議係以視訊方式辦理及出席人員之姓名。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甲級團體會員或乙級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佰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甲級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佰萬元,乙級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佰萬元。第一年之常年會費於會員入會時按所餘月份佔該年度之比例繳納,第二年起之常年會費於各該年度之一月十五日前繳納。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應於每一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
第六章 附 則 |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