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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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會員協商原則(2019年9月26日修正通過)


    一、 目的: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下稱協會﹞會員,負遵守相關法規範之義務,彼此應於合法基礎上公平競爭,為避免會員間因訊息誤判或溝通不良,造成產業經營風險、競爭環境惡化及行政成本浪費,故制定此原則。 :

    二、 程序及範圍:
    (一) 協商程序:會員應遵守協商先行機制。申訴方向所有行政機關﹝包括但不限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提出檢舉或申訴前應向協會提出協商要求。
    (二) 協商範圍:會員間與電信服務有關之議題均受理。

    三、 協商會議:
    (一) 協會於工作日17時前受理協商提案後,除雙方﹝各方﹞另有約定外,應於次工作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召開協商會議。雙方﹝各方﹞未能於期限內出席協商會議,視同協商破局。
    (二) 針對系爭事項議定處理方式及相關時程,雙方﹝各方﹞應於協商會議後兩個工作天內確認是否接受,若達成共識,被申訴方應於確認共識日起進行修正,並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正,惟若協商會議另有約定不在此限。
    (三) 工作天計算方式以完整工作日﹝9~18時﹞為原則,經雙方﹝各方﹞協商要求不在此限。
    (四) 雙方﹝各方﹞未達成共識或被申訴方未按議定之處理方式及時程結案,則協商破局。
    (五) 針對協商內容,雙方﹝各方﹞及協會須負保密責任。

    四、 協商效力:
    (一) 若協商破局申訴方可逕行檢舉或申訴。
    (二) 會員應遵守協商先行之機制,倘有違反經被申訴方初步查證提交秘書處後,秘書處應召開全體會員協商會議討論,經查證屬實列入紀錄。倘有再次違反者,則由秘書處移至理監事會議報告。
    (三) 申訴方與被申訴方業經協商達成共識,被申訴方亦依議定之處理方式及時程完成改善後,申訴方仍逕行檢舉或申訴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站內容自律公約

 
 
2016年7月7日修正通過

為維護兒童少年(以下簡稱兒少)傳播權益與兒少上網安全,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兼顧產業創新發展、言論自由、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特制定本自律公約。

第一條 本公約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第三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得提供兒少上網安全相關資訊、防護資訊及服務。

第四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為維護兒少上網安全,除了設置檢舉通報管道、專區外,得以至少下列任一方式管理限制級內容之瀏覽:

 (一) 設置過橋頁面。

 (二) 採行會員制。

 (三) 設置管理人員。

 (四) 公布網安協詢資訊。

 (五) 其他防護機制。

第五條 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屬限制級,不適合兒童及少年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六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得自行分級;其對於自行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等兒少上網安全之團體意見。

第七條 網際網路平臺應於網站上提供檢舉通報管道, 供個人或團體檢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內容之網頁內容。

第八條 本公約有關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公約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團體會員銷售廣告自律規範(2014年11月11日)
 
第一項、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所屬團體會員為配合政府相關單位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並建全產業環境,以提升電信產業整體形象,特訂定本銷售廣告自律規範。
 
第二項、 各種廣告媒介呈現方式及資訊揭露條件



備註一、針對廣播、簡訊廣告及戶外廣告需揭示綁約年限、預繳金額及申辦之資費名稱部份,因秒數及空間限制,可以「指定費率」及「詳情請洽……」取代。
備註二、兌換方式說明可用「詳洽門市或特定地點或網站」等文字取代。
備註三、電視廣告說明文字原則上放置畫面下方,以不被訊號源遮蔽為原則;同一畫面至多呈現3行文字,每一行以45個字為上限。
備註四、報紙廣告說明文字大小,以不小於5pt,官方可攜式DM以不小於4pt,並以符合消費者閱讀習慣為原則。
備註五、需預繳之資訊文字:本專案需預繳,預繳金額詳洽門市。
備註六、獨家之項目,例如:終端設備之機款、顏色等或其他服務內容。
備註七、官方可攜式DM係指會員官方製作供消費者攜帶取閱之行銷DM,不包含代理商、經銷商、通訊行、加盟主及地方營運處自行製作物,若會員對以上通路自行製作物有疑義,須提案至協會協商。

 
第三項、 揭露無線電波特性之文字
各會員於廣告中銷售無線網卡等產品時,應於下述不同媒介露出相關無線電波特性之文字。另銷售廣告涉及速率之描述時,亦應充分揭露該速率之依據來源。
第四項、 協商廣告(DM除外)被申訴方須於兩個工作天內回覆申訴方之訴求,被申訴方若同意修改,須於回覆日起進行下架作業(例如聯絡廣告代理商等),並於回覆日起兩工作日內完成下架作業(不含境外頻道)。
(例如:週五下午13:30協商會議結束,被申訴方於次週週二下午13:30前回覆,並立即進行舊廣告下架作業,於週四23:59完成下架作業)
 
第五項、 單張式DM廣告改善流程比照第四項進行;定期式DM廣告改善方案視個案協商。
 
第六項、 各會員同一廣告如有兩個以上行銷專案時,應使消費者清楚分辨各專案。
 
第七項、 各會員應儘量避免比較性廣告,若因出現比較廣告並衍生相關爭議,應提案至本協會協商溝通。
 
第八項、 針對上述各項自律規範,倘若有任何疑義請提案至本協會協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