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站內容自律公約(2016年7月7日修正通過)
2016-09-29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站內容自律公約
2016年7月7日修正通過
為維護兒童少年(以下簡稱兒少)傳播權益與兒少上網安全,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兼顧產業創新發展、言論自由、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特制定本自律公約。第一條 本公約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第三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得提供兒少上網安全相關資訊、防護資訊及服務。
第四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為維護兒少上網安全,除了設置檢舉通報管道、專區外,得以至少下列任一方式管理限制級內容之瀏覽:
(一) 設置過橋頁面。
(二) 採行會員制。
(三) 設置管理人員。
(四) 公布網安協詢資訊。
(五) 其他防護機制。
第五條 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屬限制級,不適合兒童及少年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六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得自行分級;其對於自行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等兒少上網安全之團體意見。
第七條 網際網路平臺應於網站上提供檢舉通報管道, 供個人或團體檢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內容之網頁內容。
第八條 本公約有關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公約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